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定期报送有关情况请于1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及时监测各地市协调机制运行情况,指导督促各市级协调机制做好房地产融资工作,协调解决市级协调机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落实市级协调机制。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三、筛选确定支持对象。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提出建议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会同属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金融机构推送,成熟一批推送一批。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经评估认为不能给予融资支持的项目,要向协调机制作出说明。
五、做好融资保障工作。级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统筹,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尽快为其办理“四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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